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八 )


5.2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内容: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承包人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民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
(7)负责将装修垃圾装袋并及时清运到物业指定位置 。
5.3发包人为少数民族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
第六条材料供应
6.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发包、承包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影响装饰设计效果,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
(2)发包人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如承包人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给发包人 。
6.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到现场验收,双方就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发包人确认备案o
6.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装饰材料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 。
第七条质量标准
7.1本工程施工质量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所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文件 。
7.2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的标准执行 。
第八条工程验收
8.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8.2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竣工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验收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