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九 )
8.3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不得人住,如发包人擅自人住视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8.4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可视为验收 。
8.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 。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9.1合同签字生效后,发包人按下列表格中的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付款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三天 元
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 元
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当天 元
增加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 元
9.2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乙方应开具统一发票交发包人 。
9.3工程结算(见附件五) 。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工程项目如需变更,需提前与对方联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工程项目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附件四) 。甲方提出变更设计、材料,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
10.2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法律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过错方按合同总价
款%支付违约金,解除本合同 。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
11.2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的延误,工期应当顺延,每误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违约金 。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发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情况 。
11.3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返工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2‰违约金 。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12.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
12.2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定进行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三条附则
13.1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 住宅|住宅式公寓适合长期居住吗
- 《打造让孩子自主学习的住宅》的读后感大全
- 住宅|住宅式公寓是什么性质的房子
- 住宅质量保证书范文有没有?
- 装饰合同如何写?
- 装饰公司的实习报告怎么写?
- 装修施工保证书怎么写?
- 产品售后承诺书怎么写?
- 住宅质量保证书_保证书怎么写?
- 住宅质量保证书如何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