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包主体消亡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行承包,而承包的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而当改农村家庭成员全部去世之后,土地的承包关系也将会自动解除,这部分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3、闲置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 。为了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很多农村土地都已经被划分为了非农业建设用地,但是这一类土地资源却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长期遭到闲置荒芜,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用地闲置超过两年以上,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 。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 , 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 。
文章插图
土地回购是什么意思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一)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三)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
土地使用权收回流程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 收回流程是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 就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必须符合是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等法定的、公益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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