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合同( 二 )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对标的物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 。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合同 。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业法律顾问或聘请外部专家起草 。如由对方起草合同,企业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 。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企业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加以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
第四章 合同审核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会同审核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门会同审核 。
第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经济性:符合企业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
(二)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
(三)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 。
(四)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 。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资产的来源和使用程序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二)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
第十七条 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
(二)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手续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
(三)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