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合同( 四 )


3.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票据,并定期与乙方提供的账面数相核对;
4.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及时准确地将收到工商、财政、税务及统计部门的信函、电话等内容通知乙方;以便由乙方派人参加,并将会议内容及时告诉甲方 。
6.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等费用 。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其他会计法规要求为甲方代理记账,保证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税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财务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用电脑财务软件填制记账凭证(另有特殊要求手工记账除外),登记会计账簿,及时填制会计报表;
5.解释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会计法规和财务政策的原则问题;
6.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相关资料,保管期为三个月(通知甲方拿走资料算起),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损失,乙方承担责任;
7.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甲方以外的第三者透露、出示和传播;
8.办理甲方各项纳税事宜
9.税务部门到甲方检查工作,由乙方参加汇报 。
五、代理费用及服务方式
1、甲方提供记账原始票据,在乙方驻地运用财务软件记账 。
2、每月基本代理服务费为小规模纳税人800元人民币/月,一般纳税人元人民币/月,甲方按季支付服务费;甲方应于每自然季度首月支付当期服务费 。
3、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工本费为每自然年度壹百元(不满一年按一年收取);甲方中途临时打印账本,乙方另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根据相应打印数量计算 。
六、有效期限
本合同需甲乙双方盖章(公司公章或合同章)、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方可生效,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有违反为本合同的规定,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则按《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
若需解除合同,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
八、其他有关事项
1.甲方应留给乙方详细、安全的联系方式,在报税或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定的时限内需要甲方协助提供资料和公章而又反复通知不到甲方时,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