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综合执法局属于什么单位城市综合执法局属于地方行政机构,公务员机关单位 。
综合执法局的全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简称“城管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行政处罚法确认了国家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一、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
二、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
2、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 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
3、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
4、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
5、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
6、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
7、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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