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怎么写?( 二 )


抵押期间 ,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拆迁或者被征收等 , 抵押权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有权选择提前优先受偿或者选择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第十条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 , 抵押人拟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物或者通过以抵押物抵债、作价出资等方式转移或处置抵押物的 , 应当事先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 方可进行转让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 , 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 , 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的情形 。
第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顺序
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 , 抵押权人依法或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 , 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贷款利息;
(三)清偿所欠抵押人的贷款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过户手续
费、税费等);
(四)多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 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偿 。
第十三条 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抵押物共有人(包括基于婚姻法规定享有财产共有权人)同意将本抵押物用于抵押 , 当出现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 , 愿意协商处理或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
第三章 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抵押人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 , 可以将抵押物转让或作其他处分;
(二)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通过合理方式检查该抵押物;
(三)如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 , 抵押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事宜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四)抵押人与第三人就该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在十日内告知抵押权人;
(五)因发生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 , 愿意协商处分或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六)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已经认真查阅并知悉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内容及条款 , 并同意受其约束 , 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