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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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双方查验后,无异议,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
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倍向乙方支付补偿 。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年月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 。
甲方承诺,在乙方向银行贷款或办理过户时,应积极给予协助 。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
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甲方保证此房屋无产权纠纷,若此房地产有银行抵押,由甲方去银还清所欠的贷款,注销抵押 。甲方保证已通知此房地产内的相关的租赁客户 。
第八条,税费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付 。
过户产生的所有过户费用和契税都由买方承担 。卖方产生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承担 。若因国家新政策或不可抗力下,产生的其他税费由承担 。
第九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
甲乙方双方中途无故违约,甲方应双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如返悔违约,乙方给甲方购房定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甲方,不得索还 。
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屋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内容处理 。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中介作为居间人,中介费人民币元整,由方承担,在产权处受理过户时,付清中介费 。如果双方有一方发生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无法过户,中介方也应得到元作为服务费,由违约方支付 。
第十三条补充免责条款:甲、乙双方同意:如因国家新政或不可抗力原因,并非乙方故意造成,乙方向银行贷款不成功的,双方视为合同自动解除,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动终止或解除 。甲方需退回定金,中介方也无需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