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口出租合同( 二 )


第三条 相关费用
1、乙方签订该合同时须缴纳餐饮、食品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设备、设施保证金合计:10000 元,合同终止后三十五天内,如无损坏及其它违约责任,质保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乙方凭甲方开具的质保金单据办理退还手续 。
2、明档每年房屋租金: 50000 元,注:(甲方给予免租)
3、明档每年需要交纳 15000 元运营管理服务费用,签订该合同时一次性缴纳 15000 元,合同签订前10内交清剩余管理服务费用 15000 元 。(费用包括:管理费、服务人员工资、公共区域的照明、用水、空调、保洁、保安、消防、物业费、供暖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档口内维修自行负责 。
4、甲方从乙方销售额中提取8 %到10 %作为甲方前期的工程改造,设施、设备投入、折旧费用 。
5、乙方工作人员胸卡费、工服费、体检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自理 。
6、乙方在经营区域内档口二次用水电、燃气、排污、排烟,广告等系统的费用自理 。
第四条 结算:
1、香都美食城实行统一收款,甲方每月 01日到5日和 15日到 20日向乙方结算销售货款(遇节假日,政府等重大变革方可顺延 。)
2、乙方销售额以甲方收银记录为依据,结算时,甲方按销售标准提取8 %到10 %扣率收益后,向乙方发出《结算对帐通知》乙方确认后,开具收款收据,送交甲方 。具体扣率标准如下:
扣率标准:日营业额1500元内含1500元提取总营业额10 %
日营业额1500元外2000元内含2000元提取总营业额9 %
日营业额2000元外提取总营业额8 %
3、乙方须自行缴纳政府各部门应交的税费 。甲方原则上不予代扣、代缴(除政府硬性规定外)
4、乙方同意香都美食城全面负责收银工作 。
第五条 许可证 :
许可证指乙方在甲方场地内经营期间,所经营的商品及工作人员,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照)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作为经营法人,独立承担经营范围内的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及安全经营等相关法律责任 。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经营场地及基本的配套设施,负责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及公共设施的安装和维修 。
2、甲方要保证水、电、燃气的来源供给及户外主体排污渠道的畅通(政府行为除外)
3、甲方负责统一制作香都美食城公共区域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制作,协助乙方做好经营过程中的促销活动及门头和菜品展示牌 。
4、甲方对乙方在香都美食城经营餐饮种类、食品质量、数量、商标、价格、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做出调整、停销和撤场的决定 。
5、甲方负责营业现场的管理,对不遵守经营秩序、不服从管理的经营者,有按美食城档口管理规定实行处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