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口出租合同( 三 )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须遵守甲方的餐饮销售规定,保证所销售的餐饮食品要依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和品牌为准,新增经营项目应及时申报甲方书面批准 。
2、乙方对所售餐饮食品的名称、商标的合法性负责,对所售餐饮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
3、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因私自停业,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经济责任,每个档口每天赔偿甲方伍佰元,超过三天时,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 。
4、甲方组织的重大(节日、店庆)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积极予以合作,并协商承担相应的活动费用 。
5、乙方须爱护经营场地设备设施,在合作期间如损坏场地、设备、设施,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
6、乙方须对进入甲方经营场地销售的餐饮食品和自用设备设施,自行进行投保险 。
7、乙方须遵守天燃气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准擅自改造 。造成燃气、燃料、安全事故的,将承担全部责任 。
第八条 乙方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应在开业前报甲方备案,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
二、乙方工作人员须持有鄂尔多斯市市区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当年度个人身体检验证明——即:《健康证》 。
三、乙方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撤换 。如给甲方信誉或他人权益带来损害,乙方应负全责 。
第九条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及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二日内将乙方的营业设施及货品全部撤离,并恢复经营场地原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营业 。负责每日扣除其500元/日摊位费 。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如遇经营持续亏损或其它不可见因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结清乙方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三、在合同期内,甲方如遇不可见因素(停水、停电等)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乙方必须执行,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四、如乙方转租铺位,甲方可采取收回铺位的方法,并扣除乙方已交全部费用 。
五、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运营管理服务费用 。
第十条 合同附件
一、《餐饮、食品卫生质量保证协议 》
二、《菜品及菜品价格确认单》
三、《美食城档口各类管理手册》
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效力相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
第十一条 争议与解决方式
【档口出租合同】因本合同有关事宜或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提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处理 。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甲方补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