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书( 三 )


1)项目销售收入应先行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开发成本,承担项目融资成本及其他因项目运行发生的诸如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用、行政审批费等费用;
2)双方约定项目运作后续仍需要继续投入的资金由双方按股权比例继续注资 。如其中一方不能履行继续注资的义务,则不能履行的一方将自身拥有的项目股权按未付应注资额大小按比例转让另一方,同时另一方应承担相应注资 。(转让比例具体计算方式为:转让比例=未付应注资额/5000万)
3)在“金色阳光”项目完成最后的结算工作后,甲、乙双方对余款按使双方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
第五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一方较对方迟延出资或因任何一方原因致使延迟清偿对外债务等情形的,则每逾期一日一方应按千分之一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对项目因此而增加的损失(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方发出催款通知后,一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千分之二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
2、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之1所规定履行义务,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万元违约金,并对项目因此而增加的损失(包括违约金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发出催款通知后,一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万元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3、一方违约期限超过个月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约定如下:如系甲方违约,则甲方必须在乙方通知后15天内将乙方所投入资金一次性退还乙方,同时按乙方已支付金额的30%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系乙方违约,则甲方可在乙方通知后15天内将乙方所投入资金一次性退还乙方,同时乙方应按甲方应支付金额的%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4、若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退出本项目的,应向守约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
5、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还应赔偿不足的部分 。
第六条、在该项目合作期间,如甲方有其它地块需开发,在同等条件下选择乙方作为合作对象 。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依据法律规定解除;
2、依本合同约定解除;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解除;
3、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执行 。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须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