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23)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 , 甲方应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责任条款 。
(二)甲方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疾病、事故、死亡等 。
(三)甲方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 。
七、抵押物事项
第十二条、抵押物名称
制造厂家 型号 件数 单件 放臵地点 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抵押期限
八、甲、乙双方的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的义务
13.1对甲方交来的抵押物的契据、证件妥善保管 , 不得遗失、损毁 。
13.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 , 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
第十四条、甲方的义务
14.1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 。
14.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 。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 , 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 , 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
14.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 ,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
14.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 , 应在 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 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 , 乙方有权相
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 , 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
14.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臵 。
14.6抵押物由甲方向 保险公司投保 , 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 , 并将保单交乙方保管 , 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 , 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五条、本合同生效后 ,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
第十六条、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二)乙方与第三方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或已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作相应变更 。
十、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 乙方对其欠款加收每日万之 的逾期罚息 。
第十八条、甲方如不按期还本付息 , 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 , 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若有不足抵偿部分 , 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 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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