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25)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 , 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 , 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 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 , 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 , 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 , 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 , 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 , 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 , 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 , 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 , 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 , 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 , 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 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
展期后 , 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 , 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 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 , 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 , 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