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房屋租赁合同(18)


11.2双方办理保险时应将对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且各方办理的保险条款含有如下条款:“各方被保险人应视为相互独立的实体,如同每一方在其保单利益下拥有独自的保单 。被保险人一方违反保单约定或未尽保单义务,不影响被保险人其他方面的保单权利 。当损失事故涉及被保险人任何乙方、被保险人代表、员工时,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上述各方的追偿权 。”如甲方保险条款中未能增加以上条款,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房屋物业和公用设备损失,甲方不得追究乙方责任 。
11.3发生保险事故,由甲、乙双方按各自实际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额中获得的理赔款,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及追偿责任 。
十二、其他条款
12.1本合同所有书面通知均需以书面方式送达到甲乙双方联系地址,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需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
12.2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乙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 。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
12.3甲方出租给乙方房屋如已设立公司、代表处、分支机构等(简称“法律实体“),甲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该法律实体迁出该房屋以便甲方及时设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如甲方未能及时将该法律实体迁出该房屋所在地导致乙方无法在该房屋设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 。甲方同意相应顺延的免租期给乙方,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
12.4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30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并承担相关费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犯变更终止合同的,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 。
12.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
12.6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对合同条款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索赔 。
12.7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12.8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七分,甲方执三分、乙方持四分,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联 系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签 约 时 间:
签 约 地 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