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书写病历的基本要求,哪项不正确( 二 )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书写病历的基本要求,哪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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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病历书写基本要求包括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内容记述一律用汉字(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处方术语的拉丁词缩写等除外) 。
(2)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 , 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 。
(3)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不得杜撰,避免错别字 。
(4)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书写 。译名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疾病名称等个别名词尚无适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 。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 。
(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 。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 , 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为12N,午夜12时为12MN 。
(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 , 并做到清楚易认 。
(7)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 。
(8)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必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 。修改和签名一律用红墨水笔 。修改过多(每页5处以上)应及时重抄 。
(9)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低年资(1~2年)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书写入院记录,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危重抢救病人要求及时书写首次病程录,待情况许可时即刻完成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 。
(10)书写住院病历的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住院病历认真修改、签字以示负责后,可不必再写入院记录,但必须认真书写首次病程录 。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者修改 。上级医师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在病人入后72小时内完成 。
【法律依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 , 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