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3.1 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
3.2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
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
4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
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
4.3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
4.4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
4.5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
4.6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

文章插图
3、危险化学品存放仓库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是:
1、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 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 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 , 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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