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合同写法怎么样?( 九 )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 。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 。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
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 。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 。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 。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
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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