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格式怎么样?(12)


其实,指望律师去当什么“和事老”,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 。尽管现在法律资源紧张,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对社会公共运转是一种不利因素 。但是,这一切还是要从法治的角度去进行根本解决 。要知道,法律是社会利益矛盾的最根本调节器,是传递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途径 。如果社会法治程度能够不断提升,执法效果与执法公平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恐怕也不需要那些律师对着那么多脸红脖子粗的当事人苦口婆心讲大道理了 。
律师善当和事老,也是一种美德
和事老应该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可是不少律师往往不拿出“看家本领”,而更多地拿出“法庭本领” 。律师受理下的民事纠纷多是几经周折在法庭上宣判告终;这就很让律师们省时、省工、少费心思;律 师 受 理 费 用 也 拿 得 轻 松 无比----无非是找找证据、写写材料、展示一下法律向法庭一推了事 。从法律角度讲这也无可厚非;但从民生角度讲,却增加了纠纷解决成本 。一是耽搁了民众大量的生产劳动时间,不可避免地要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是民众既要交数额不菲的律师代理费,又要交法庭诉讼费 。三是纠纷案件由律师调查取证到法庭调查取证,自然办案时间拖长,相应花费也随着扩大 。本来律师完全可以调解的,非要拿到法庭上“疲劳消耗”,不是一种浪费么?□郑家侠
可笑的规定“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
抛开律师们自觉不自觉的抵制心态不讲,仅就这项规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 。律师接了案子,如果不先行调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没有硬性规定,和律师先行调解的相关约束,律师本身又不太乐意调解的前提下,这样的规定终归会沦为一张可有可无的废纸 。
再回头看看上述规定的有关条款,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意见》规定,“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的领域 。”律师身为委托人的代表,尊重的是事实和法律,践行的是委托人的意愿,是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为当事人搞好法律服务 。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从属于法院,也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去“配合”法院 。
换个角度分析,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如果调解的结果是严重损害委托方权益的,律师不但不应该“配合”法院完成调解,反而应该义正词严地予以拒绝,并申请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
最高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