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当事人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而且,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
3、对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已发出的要约如何撤回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在有关招标的法规中,一般规定投标人可以在结束招标或开标以前的任何时候撤回标书 。如果投标人想撤回标书,他必须在上述时间以前撤回,过了这个时间他就无权撤回标书了 。一旦要约被撤回,除非按规定程序恢复效力该要约就不会被接受或承诺 。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合同法》区分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 。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这一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就不称撤回而只能撤销了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的撤回时间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责任是很关键的,但也是很复杂的,尤其当发出要约的通讯方式与承诺的通讯方式不一致时更是复杂 。假设一个分包商或供应商向总承包商发出一个口头要约 。总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约的通知前承诺了该要约 。分包商是通过电报、书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讯方式,在收到总承包商的承诺以前,但在总承包商寄出承诺以后撤回标书的 。这时分包商撤回标书的效力该如何确定呢?对于要约人而言,他发出要约之后决定撤回其要约,这时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约是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因此,对要约人来说有时是很难区分要约撤回还是要约撤销的 。
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视为要约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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