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格式怎么样?( 六 )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对要约予以承诺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约人并没有承诺的义务,所以,一般说要约对受要约人不产生约束力,受要约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诺或拒绝,即使拒绝要约,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就不能撤回要约,而只能撤销要约了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撤销要约,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要约人就不能撤销要约了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撤销要约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约,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其法律效力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相对于要约而作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的同意,承诺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 。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2、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表现在,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 。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各国立法的分歧较大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到达主义 。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英美法系一般采取投邮主义,即承诺自受要约人发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有时,承诺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作出,成为迟延承诺 。迟延承诺是指没能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迟延承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