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
各用人单位招用或个别录用职工时,应对应招人员的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 。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 。这样做,对提高招工质量,保证生产,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促进青年学习有重要的意义 。
(三)填写新职工审批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发给新职工录用通知书 。
(四)被录用者提交报到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
被录用者在向录用单位报到时,应提交报到文件,经录用单位审查后,才准许报到,由录用单位发出任职通知书 。
(五)用人单位向被录用者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
在订立劳动合同以前,用人单位应当向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如实地、详细地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涉及的有关情况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用人单位还有义务回答招用职工的询问、意见和要求 。
(六)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职工依法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对新职工进行考查的一定期限)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进一步考查被录用职工的德智体全面情况,了解其业务水平或工作能力是否与其担任的工作相称 。如果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与其承担的工作不相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
(七)工会对录用职工实行必要的监督 。
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行政录用工人或职员时,应当通知基层工会 。基层工会如发现录用职工或职员违反政府法令时,有权于三日内提出异议 。这样做可以防止个别单位不顾生产需要,乱用职工,使企业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同时,也可以维护录用职工或职员的合法权益 。
(八)办理法定手续 。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用特定工时,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如全民所有制矿山、建筑、交通、铁路、邮电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轮换工或农民合同制工人时,同农民本人或其所在县、乡有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
用人单位在与被招收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以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日臻完善:
1、当事人双方应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备招工的条件;
2、订立劳动合同既要符合国家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又要结合实际;
3、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简繁得当,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详细的内容,可以从简,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尽量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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