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xx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 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 现依法申请再审 。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 重新审理 , 公正判决 。
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有误 。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 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计算方式)的一种形式 , 虽没有具体数额的约定 , 但可以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 , 故应当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 。
对于定值保险合同 ,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 , 则保险人只要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赔偿即可 。虽然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 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 , 在表面上违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 , 但是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 , 应当予以尊重 。同时 , 20xx年12月9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 , 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 , 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 ,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 。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 , 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 , 不可能使贵司从中额外获益 , 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
二、原审法院对于“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 , 直接导致判决结果的相对不公 , 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