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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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永乐 , 男 , 1983年5月21日生 , 汉族 , 山西省临县青凉寺乡天洼村人 , 农民 , 现住本村 , 电话:1583581121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宝强 , 男 , 1978年7月28日生 , 汉族 , 陕西省佳县乌镇刘家沟村人 , 农民 , 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大兴庄 。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 , 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 。
申请人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51号民事审判决书 , 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
请求事项:
依法再审改判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发生后 , 二被申请人强行扣押申请人陕K8078
8、陕KN584货运车 , 申请人向陕西省神木县提起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未果至放行货车之日扣押144天期间的营运损失225590.4元 。损失评估费8000元 , 总计235904元 。
事项与理由: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申请人所有的陕K80788陕KN584挂车与被申请人刘宝强所有的陕K71201翻斗车在陕西201省道32km公路相撞 , 致两车受损 , 未有人员受伤 ,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被申请人刘宝强将申请人大货车强行扣押 , 被申请人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保管 。申请人的大货车投保保险公司全险 , 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取车 , 神木县交警队未做调解 , 申请人又多次求助当地派出所处理 , 派出所不立案 , 申请人只好于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向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 , 请求判决二被申请人返还货车 , 赔偿停运损失 , 并向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 提供担保金三万元 , 神木县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 , 当天到神木县荣升洗煤有限公司取车未果 , 四月十日又去取车未果 , 五月二十一日取车未果 , 直到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才将货车经神木人民法院取出 , 期间停运144天 , 这144天经神木法院未能先予执行 , 二被申请人无视法律的规定 , 仍然强行扣押 , 造成申请人直接营运损失235904元 , 申请人接到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木初字第01724号判决 , 判决不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停运损失 , 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51号 , 综审判决 , 维持原判 , 申请人认为两份判决书 , 认定事实错误 , 适用法律错误 , 请求再审改判 , 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