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收、化验:以需方收到过磅数据为准,并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
五、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供方负担运输 。
六、结算方式:电汇结算 。出卖人凭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 。
七、本合同解除条件:双方友好协商 。
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签约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本合同自20xx年10月1号起开始执行,双方盖章后生效,传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十一、出卖方必须保证增值票合法有效,增值票出现任何问题,由出卖人负全责 。
十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不可抗事件发生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郑重说明出卖人不得在籽煤中掺入兰碳粉和京西煤,一经发现买受人拒付货款 。
采购合同协议书最新如何写?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
(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
(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
(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
(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
(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 。
(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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