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协议书最新如何写?(16)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 。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
(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 。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