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协议书最新如何写?(14)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 。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
(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
9.质量保证期
9.1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 。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 。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第9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 。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应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
(2)初验后,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 。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
(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之后的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应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 。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