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善后处理组应当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济、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
6.2事故调查、总结与评估
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 。市调查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
市指挥部应当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市政府 。
7保障措施
7.1救援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足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有关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
7.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燃气(热力)企业的专业抢险抢修队伍 。
(2)市及各县区公安消防抢险队伍 。
(3)其他临时抢险队伍由后勤保障组协调组织,必要时请求当地驻军、武警支援等 。
7.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和防疫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
7.4资金保障
燃气(热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
7.5社会动员保障
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
7.6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城市管理局成立燃气(热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研究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1)各专业抢险抢修队伍日常训练由燃气(热力)企业自行安排,原则上每季度开展1次 。
(2)全市应急救援演练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
8.2宣传培训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广泛宣传燃气(热力)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常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组织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施救能力 。燃气(热力)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8.3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局对燃气(热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燃气(热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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