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已经信息后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等,由预警发布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
四、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基本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现场救援 。事故单位和开发区首先组织企业职工、社会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组织专业救援力量,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各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 。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掌握现场情况,书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 。
第十二条 应急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报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 ③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④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提出请求;
第十三条 应急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完成安全生产事故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第十四条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
第十五条 开发区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事故损失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社会救助 。
第十六条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
五 附则
第十七条 名词术语
7 安全生产事故: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整个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 。主要包括铁路、道路交通、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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