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写法怎么样?( 二 )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 , 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 ,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 , 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 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 , 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 , 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 , 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 , 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 , 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 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 ,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 , 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 , 不足一半时 , 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 , 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 , 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定金 , 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 , 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 每逾期支付一天 , 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 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 , 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 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 , 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 , 须征得设计人同意 , 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 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 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