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业主着想,才会有商机,才会达到双赢 。我们是业主的朋友,不是对立者 。业主的健康,业主的烦恼等等 。,应该被我们关心 。国家近来出台《健康住宅标准》我们也发现,一些装修的房子影响业主的健康 。我们可以帮助业主测试他的装修的房子,是否健康 。很简单的办法!
4,我们有专业知识,我们可提供专业咨询 。
我非常同意这个看法,我们在培训员工的时候,一再强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但要有服务意识,还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对生活的那种追求和热爱的情操 。因为,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我们需要作出许多超出我们本身工作之外的事情,比如:急救病人的抢救、残疾人士的护理等等 。这些严格来说本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畴之内 。但从提高服务水平的角度,和从人性本身善良的出发,这些工作我们都努力去做了 。这一点不但需要我们做管理者的去要求,更多地是需要员工本身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情操——富有爱心、热爱生活 。所以,我始终认为:只有那些具备较强良好的职业素质、良好的服务意识、热爱生活、富有爱心的人生情操的人能真正作好物业管理工作,才是一个合格的物业管理人 。
1、业主委员会民事责任问题
由于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尚未出台,我国的物权法理论尚薄弱,给地方立法带来一定难度 。因业主委员会无财产,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缔约,实际上是签定了“不平等条约”,将影响合同约定的效力 。如果业主委员会因违约,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 。一些业主可能因不满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内容而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结果可能是谁也不承担,无操作性而言 。
2、业主能否自治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业主观念上适应物业管理还有一个过程,习惯上还依赖政府的“他治” 。由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属一般义务性的工作 。首先是业主大会难开;二是相当一些人不愿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三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不愿履行职责;四是相当数量的业主还无法制化的自治意识 。如果业主具有自治权,将有物业区域内的立“法”权,业主委员会也将有执“法”权,现行规定的自治管理,应当说还基本上是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管理形式,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还缺乏保障机制 。
3、普通住宅的定义如何确定
是以房屋建造标准,还是以房屋价格或享受国家购房优惠政策而定 。物业管理地方立法,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阶段性的时间里,调整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的内容一时还不能做到涵盖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一切矛盾,还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更重要的是要在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条例的各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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