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 , 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 。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 。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 。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销售工作计划《药品销售员工作计划》 。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 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 。违反规定的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 。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 , 进行重新登记 。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 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 。违法规定的 , 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 , 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违法规定的 , 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 , 不得夸大药品疗效 , 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 , 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 , 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 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 , 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 , 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违反规定的 , 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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