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在抗洪中防汛软实力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1、在抗洪中防汛软实力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在防汛工作中,防洪措施通常分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防洪工程措施是指修建抗御洪水袭击的各种工程设施 , 如建库蓄洪、整治河道、整修堤防、水土保持等,以提高排洪能力和控制洪水来量 。防洪非工程措施是指通过技术、法律、政策等手段,尽量缩小可能发生灾害的措施,如洪水预测预警、科学调度、洪灾救济等,有意识地主动适应洪水、利用洪水 。
在抗洪中防汛软实力,就是指防洪非工程措施 。借助于非工程措施的洪水预测预警,及时精准地测报洪水,使防汛工作赢得更多主动;通过洪水科学调度,适时调度水库、水电站等工程,提前预泄水量,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 。运用河道行洪时差,有效避免干支流或上下游洪峰叠加,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总之,在抗洪中 , 防洪非工程措施能有效提高水利工程的防灾减灾效益,防汛软实力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在抗洪中防汛软实力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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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汛救灾要求法律分析:要加强应急值守,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细化预案措施,确保灾情能够快速处置 。要加强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紧盯各类重点隐患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严防各类灾害和次生灾害发生 。国家防总、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和资源,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 , 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
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在抗洪中防汛软实力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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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汛抗旱指挥部属于哪个部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管 。
防汛指挥部是市政府和水利局水利部的一个下属单位 。全部名称叫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每年的夏季这个指挥部最忙 。全部人员24小时值班防守 。做到全员上岗随时待命 。一有汛情马上出发,排除一切险情 。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全 , 是我们国家和社会老百姓离不开的一个基层组织 。
防汛办原隶属于水务局管理,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将其承担的抗旱防汛职能,划转到了新组建成立的应急管理局 。由于事业单位依然在改革之中,因此,各地防汛办的划转 , 都是连人带编整体划转,机构性质、规模、级别不变,人员、编制、岗位不变,财政供养关系不变,承担的职能不变,只是改变了隶属关系,原由同级水务局管理,现改为应急管理局管理 。
主要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全,是我们国家和社会老百姓离不开的一个基层组织 。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设计,防汛抗旱指挥部已从水利部门改到了刚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防汛的职责也相应转移到应急管理部门;但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江河湖泊管理仍归水利部门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 , 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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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务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讯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第六条 省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分别设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第七条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处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河道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汛期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九条 城建部门设立的防汛办事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处理城市市区的防汛日常工作 。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组成临时防汛组织,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常备防汛队伍 , 对水库、堤防还应组织防汛抢险预备队 , 对黄河和其他防汛任务大的河道要建立防汛机动抢险队 。行滞洪区应组织迁安与救护队伍 。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或省确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汛工作方案(包括防御一般洪水和超标准洪水措施) 。
黄河、淮河干流的防御洪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洪汝河、沙颖河、卫河、共产主义渠、唐白河、伊洛河、惠济河的防洪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其它河道的防洪方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和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 , 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区或者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措施 , 在征得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同意后 , 报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型水库(含按大型管理的中型水库)、重点水闸及主要防洪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地和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 , 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河道防洪保证任务 , 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陆浑水库和板桥、宿鸭湖、南湾、鲇鱼山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分别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淮河水利委员会批准 。沿黄的引黄涵闸渡汛措施,根据省黄河防汛有关方案,由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制定 。其他水库、水闸、水电站和河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保证任务 , 分别由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水闸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 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 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直接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该防汛指挥机构对所报问题必须研究处理 , 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查 。第十五条 河道清障,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拆除,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规和规章执行 。
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在抗洪中防汛软实力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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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修订)【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在抗洪中防汛软实力发挥了怎样的作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 , 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 汛 组 织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 , 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 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 , 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 , 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 防 汛 准 备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 ,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 , 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