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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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法律对变更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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