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并购重组股票会涨吗(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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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承担的或有债务,一般是以原股东各自取得的股权收购款为限的 。


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债务问题也要妥善处理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可能向员工有借款,或员工名为持股,实为借贷,内部债券等等,这些问题务必妥善处理,否则就容易滑向非法集资的泥潭,很可能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 。


(三)土地、房产问题


公司收购,一般都是收购方看中了目标公司的土地、房产等重大财产,或者是看中了目标公司的许可证、资质证等经营许可手续,否则不会收购 。经常会遇到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是零甚至是负数,但收购方竟愿意出高价收购的情形,其用意就在于此 。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方节省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等税收,避免了资产收购需要支付的巨额税费,同时也便于目标公司的顺利交接 。
土地和房产一般遵循的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即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是同一人 。但实务中往往出现“房地分离”的情形 。“房地分离”并不违法,值得探讨的是如何解决房与地之间的使用权问题 。实务中,有的采取“回赎”的方式,有的采取维持现状的方式 。
还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的用途是商业用途还是工业用途,土地的剩余使用期限,以及土地上是否存在抵押等 。
以上土地均系国有土地,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公司收购中另外一个棘手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之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对外出租,不得流转 。其原因在于,农村的建设用地系无偿划拨取得,在没有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是不能对外流转获取收益的 。该法第八十五条特别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实践中,为了节省成本,私营生产型企业大都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的甚至不是建设用地,而且租赁期限一租就是五十年甚至更长 。
租地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问题,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采取分别订立一份20年的租赁合同、两份附期限生效的租赁合同,即以“20+20+10”的方式解决 。第二种,采取联营的方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目标企业签订联营合同,目标企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联营费 。第二种方式对于非上市企业,可以采取,但对于拟上市企业一般不要采取,其原因:一是上市企业对土地的使用有严格的要求,二是此种方式凭空增加了拟上市企业的关联方,人为的增加了企业上市的难度 。
最近几年,煤炭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网吧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特别难以获得审批,而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顺利达到了收购方的预期目的 。


(四)股权收购价格


股权收购款的支付价格,有平价、低价、溢价以及零价格转让 。实务中,个别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转让价格不干涉,听凭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 。但大多数工商登记机关均以“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加或减少”为由,要求平价转让,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为解决此种难题,实务中,一般会制作两份股权收购协议,工商登记机关一份,股东自己留一份 。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是平价转让,股东自己留的是低价或溢价,甚至零价 。不过,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协议上,一般会写上这样一句话,以做好两份协议的衔接:“此份股权收购协议,仅为办理工商登记所用 。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工商登记机关对此特约条款,一般不作干涉 。股东自己留存的股权收购协议中,也会在“鉴于条款”中列明:“本股权收购协议系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两者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
上述两份“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尚有争议 。笔者认为,对于内资收购来讲,“阴”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尽管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应单纯以“协议未经备案”而确定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