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2021〕9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证管理,确保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经费 。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为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公民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并做好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
第七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
第二章 申 领
第八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或跨市县流动的,应当依法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
第九条 外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省,或者本省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内跨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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