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二 )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即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本人在城镇投资兴办第二、三产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三)连续就读,即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
前款所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
第十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由其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
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所提交或者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一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第十二条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开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发放工作 。
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第十三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不设区的地级市居住证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暂住登记、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
居住证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并停止计算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并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