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四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