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参考6篇( 七 )


2、会诊医师不能确诊或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主动请本科上级医师再次会诊 。请会诊科室医师认为会诊未能确诊时也可主动提出再次请会诊医师的上级医师会诊 。
3、同一科室会诊同一病人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诊疗问题原则上应由科室正副科主任会诊并不得再收取会诊费 。
4、超过5个专业及两次本专业会诊未能解决问题时及时申请全院会诊 。
5、医务处有权指定有关会诊医师被指定的会诊医师应以抢救患者为第一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
三、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务必随请随到 。急救时应在接到邀请会诊的通知(电话)楼内5分钟内楼间10分钟内到达急救现场 。会诊时申请医师务必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
四、全院会诊:是指由科室根据病情需要或患者与家属自己提出的要求医院组织相关科室参加的群众会诊 。
1、需要全院会诊的病例原则上先由全科讨论如仍不能确定诊断或治疗时可向医务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填写患者基本病情、会诊理由、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所邀请的会诊科室经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再由医务处具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科主任主持医务处主管人员参加 。
2、参加会诊医师务必是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 。
五、派出会诊:请会诊的医院务必持盖有该院医务处公章的介绍信、会诊单与医务处联系并办理会诊手续 。医务处根据会诊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会诊医师 。如果请会诊的医院点名会诊科主任尽可能安排被点名医师前去会诊 。派出急会诊应告知总值班或值班的院级领导 。任何医师不允许私自外出会诊 。违章者发生任何意外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 。
六、外请专家会诊: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请外地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或手术严格依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科室应提前三天写出正式书面申请单包括会诊或手术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姓名、会诊或手术时间等资料递交医务处(急会诊须征得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同意) 。经审批同意后由医务处向拟邀请专家医师所在医院医务处递交申请单并通知手术室无医务处通知手术室将不予安排手术 。(具体规定详见《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外国医师来院行医管理规定》及《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邀请外地专家会诊或手术的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七、会诊费管理:会诊费依照当时物价标准收取 。由请会诊科室以会诊费记入患者住院帐单并向被请会诊医师出具会诊凭据 。会诊医师持会诊凭据每月底由科室统一登记造册并将原始凭据一齐交到质控办质控办将会诊费从请会诊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 。月底统一结算将会诊费发给会诊医师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