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结合课堂抓好去极端化和反分裂反渗透教育( 五 )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一个核心:爱国主义教育;牢牢把握两个关键:宗教观念教育、民族团结教育;重点抓好三个环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突出抓实四项工作:教育引导、丰富载体、环境氛围、组织保障,切实做到人人有任务,事事有人抓,件件有着落,实现学生思想观念健康发展的目标,确保对学生民族宗教政策的宣教取得明显效果 。
我系结合新疆以及阿克苏地区的实际,在开设好全国统一要求的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的同时,突出对青少年学生进行“三维一反”(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教育,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新疆地方史,马克思主义“五观”(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不断强化各族学生“四个认同”(对祖国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民族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文化的高度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高度认同)教育 。
保证教育内容进课堂、进课程 。
四、建立长效机制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
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是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
A.反恐怖主义B.国家安全和国防C.人身财产安全防范D.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正确答案:D.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 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 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2017 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 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 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 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 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
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 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第五条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
第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 职能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
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 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 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 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 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