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管理规章制度|工厂规章制度大全( 四 )
第6条 打卡机真实记录员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时间,上至总经理、下至一般人员上、下班要打卡,回厂后外出(无论因公因私,也无论时间长短)也要打卡,否同,轻者作忘记打卡处理(本部门自报每次扣50元,抽查发现每次扣100元),重者视为早退或离岗 。
第7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遵守以上规定,各部领导有责任指导考勤员执行考勤制度,若考勤员徇私失责,则酌情另行处理 。
第8条 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况未打卡的,可由部门主管核实报人事部补签卡,其余未打卡者不准补卡(签卡) 。
第9条 补卡事宜一律需由签卡部门或部门主管送人事部专职办理,禁止任何非职能部门和个人代签,违者除将代签卡作废外,人事部应对违章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 。
第10条 工卡应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涂改、弄脏、盖贴任何标识或折叠 。
第11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者给予书面警告,警告无效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12条 凡无故旷工一天者,通知后仍未到岗,作警告、检讨教育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者通告后仍未到岗的作自动离厂处理,若有意外事故不能到岗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
第13条 本规定自实行打卡制之日实施 。
第14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
第七节 请假规则第一条 员工请假需经该部门主管批准后,再到人事部办理签章、放行手续,部门主管级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再到人事部办理签卡、放行手续;假期七天以上者,一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有效 。
第一条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同样可请七天以睥探亲假 。
第一条 任何人在上班期间请短假外出,必须经人事部相关程序和放行手续 。
第一条 员工请病假,未提前提出请假,第二天可补假或电话请假 。时间较长者须持医生证明补假 。
第一条 员工试用期满合格转正可请婚假,婚假期要和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协商,婚假期满回厂需到人事部消假 。
第一条 在厂工作满两年的所有女性员工享有90天的产假 。
第八节 员工投诉规则第1条 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或人事部投诉,任何人都有投诉的权利 。
第2条 员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也可交与公司领导 。
第3条 接诉部门原则上二日作出调查处理答复,对特大事件二日内无法落实,可以另议 。
第4条 对滥用职权、损害公司集体利益、徇私儛弊、盗窃他人财务事件的举报者,一经调查证明举报属实,由人事部向公司申报给予举报人重罚 。
第5条 接诉部门必须为投诉人进行保密,泄密的有关人员将由人事部或公司从严处理 。
第九节 奖励种类1、书面通报表扬 2、颁发奖品、奖金 3、提级提薪
第十节 惩罚种类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批评或罚款 4、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节 辞工制度第1条 任何员工辞工需提前半月(15天)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无特殊情况),详写辞工原因交到部门主管审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再交人事部备案,由人事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适当安排时间办理辞工手续 。离厂时应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15日内结算个人全部工资,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
第2条 在厂工作未满整年且公司为其购买保险的,请参照本章第十七节保险制度扣除相关费用 。
第3条 员工在厂方接受辞工期间,仍需遵守厂纪和各项制度,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4条 如发现盗窃工厂财物或宿舍同事财物,立即无条件开除, 不计工资, 严重者送当地派出所处理
第5条 员工如受到第十节所规定的制度被开除或辞退的,由部门组长上报部门主管审批呈交人事部办理离厂手续(结清所有工资) 。
第6条 如有违反第十节所规定的制度主动要求辞职的,则按照第十一节第1条的规定,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15内日结算个人全部工资
第十二节 解除劳动关系条款第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第2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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