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工人劳动合同( 六 )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合同 。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七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十八条 甲方违法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竞业限制
第二十条 与甲方订立《保密协议》的乙方,负有对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保密的义务 。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乙方不得到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关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申请调节;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三、其他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订立的其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