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年终总结(11)


在律所第一个任务也是最多的工作就是复印,证据材料、判决书、合同书,虽然过于简单,倒是也能给师哥师姐分担些工作,并且在复印的时候我也可以了解一些材料 。因为并没有那么多专业的工作任务,所以每一项小事情也尽量找些收获,事情虽小,收获却也不一定少 。实习期间我的指导老师给我布置的检察院的两个案例分析,涉及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案例表面上一眼就明了,但是通过与老师交流后,发现自己的思维还是过于简单,只会按法律条文上最明显的、最贴近的罪名来套用,立刻就可以下定论 。老师说那样是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思路,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有更广泛的思路,不能第一认识的就把某个行为定性了,应该多角度、缜密的思考 。偏偏找不同的路,也许就会发现巧妙地办法,从而峰回路转 。
在实习期间,自我感觉最有价值、最专业的任务就是给正在代理中案件查资料,每次接到这样的任务就很兴奋又带些紧张,因为查资料是个很费时间的事情,点开一个一个的网页,聚精会神的寻找、搜索着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类似的信息,很多时候,找了很久也没有什么成果,一个一个的链接,有时找多了,连问题的
重点都偏离,找不到就重新换个方向,很耗费精力 。查找某些法律规定时发现,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一些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了一些法律实务中的不便,有待进一步的法律完善 。很多实务中的事情并不是如法律规定中的那样条理清晰、事实清楚,还有很多实例在法律法规中找不到依据和规定 。例如实际出资人与房屋产权的相关规定时发现现实生活中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符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人因为自己没有贷款能力而以别人的名义贷款买房,自己实际出资 。这种情况是很危险的,很容易陷入房屋产权纠纷,而目前法律在这方面却是空白 。另一方面就是感受到实践中会发现很多现实的问题的,二这些问题仅凭听课有时很难发现,如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一套房产,那么该房产是否可以执行?一方是强制执行,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财产共有人同样是无辜的,权益同样不可侵犯 。
许多类似的问题还有待在实务中权衡斟,再例如一些案例中常常涉及到“情与法”的是否兼容,我们是否可以用法来限制、规定情感道义之中的责任 。如“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个案例当日在江苏无锡开审,马老太和她的女儿因赡养问题在法庭上争论不休,法官最后落下法槌,判定女儿的赡养责任,并规定其重大节日必须回家看望老母 。这样的一纸判决,并没有后续的执行安排 。但是,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这是不是治标不治本?老年人缺少关爱,希望儿孙常来看看自己,但是法院的判决强制要求马老太的子女每两个月回去一次,真的就是“孝顺”了吗?老人的内心真的温暖了吗?我想法律和情感还是不能完全兼容的,法律的范围多是在情感之外的,某件事被规定或是被禁止,则失去一些人心的自由,感情的投入 。实际上,法律为这个文明和谐社会的构建筑起底线防御作用,真正实现文明与和谐在于社会全体的心理认知和自我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