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协议书( 二 )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 , 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 ,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 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 , 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 , 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 , 由公司承担 , 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 , 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 , 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 , 每迟延一天 , 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 , 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 , 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 , 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 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 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 , 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 , 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 , 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 ,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 ,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 , 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 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 , 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 , 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 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