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合同( 七 )


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其他法定情形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也可以在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合同,并应当支付经济补
偿金:
1.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应
提前三日通知甲方,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除第1种情况外,甲方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1.
2.
3.
4.
5.
6.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甲方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甲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其他法定情形 。
甲方接到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后,应予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
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情况除外 。
第三十七条 除本合同第三十九条另有规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交接期内按照甲方规定的离职交接程序进行工作交
接 。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未按照公司规定程序
办理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公司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做适当处罚 。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将在乙方完
成工作及财物交接后,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
第四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
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