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借款合同( 六 )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息发生逾期;
(2)甲方被宣告破产或合并、分立后无确定的还款人或确定的还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为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3)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其他司法程序及出现其他乙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4)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体工商户贷款及其他经营性用途贷款的 , 且其经营状况恶化 , 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停业等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5)甲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6)甲方或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7)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 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8)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9)用于本合同项下抵/质押的财产价值减少而甲方未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的;
(10)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或承诺 , 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11)甲方或保证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 , 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8 (12)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 , 乙方认为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 。
(13)甲方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或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或从事其他非法、违规交易的;
(14)甲方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 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收购、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 , 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
(15)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
(16)发生了其他可能导致乙方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本合同项下担保人的原因 , 未依约定办理完毕本合同相应的担保手续 , 或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提款手续 , 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时间3个工作日的 , 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
2、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 , 自逾期之日起 , 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的罚息利率 , 计收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