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借款合同( 七 )


A.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 。
B.罚息利率为
% 。
3、甲方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 , 应按前款约定的罚息利率向乙方支付复利 , 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
4、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 自违约之日起 , 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100%作为罚息利率 , 计收罚息和 9 复利 。
5、本合同项下贷款发生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 , 按月计收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 。第十四条 公证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甲方未能按期清偿所欠乙方的债务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或甲方有违约情形时 ,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甲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五条 费用负担
1、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费用、印花税、鉴定费、评估费等由甲方承担;
2、乙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产生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 或依法处臵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 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双方选择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B、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本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 不因本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况而无效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有效期内 , 甲方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 , 乙方按变更前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 , 视同送达 。
2、采用分期供款方式偿还贷款的 , 本合同对季度的解释为每三个月为一季 , 而非局限于自然季 。
3、本借款合同的内容与项下借款借据不一致的 , 以借款借据为准 。
4、本合同一式
份 , 甲方执
份 , 乙方执份 , 每份法律效力相同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