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全年刑事案件分析报告( 二 )


(一)从案件类型看,在7个案件中,有4件系游戏类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包括“武侠 Q 传”游戏案、“热血传奇”游戏案、“梦幻西游”游戏案、“花千骨”游戏案,涉及侵犯游戏改编权及游戏直播画面侵权问题;而另3件涉及工业领域,其中2件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1件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
(二)从诉请赔偿额及判赔情况看,在7个案件中,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赔偿额的案件有3件;另4件,法院对原告诉请赔偿额予以了部份支持,但判赔支持率幅度差异较大,笔者在表4中对法院判赔支持率从大到小进行了排序 。通过判赔支持率,可以观察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客体市场价值的认知,与司法最终认定的市场价值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差异,则差异大小,进而可以分析原因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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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是否提起上诉情况看,在7个案件中,有6件进入了二审 。当事人对一审判赔额是否提起上诉,是观察当事人对一审判赔额接受度的重要指标 。其中“热血传奇”游戏案未进入二审,一审判决直接生效;“花千骨”游戏案、“小米”商标案和“格力”专利案均系被告提起上诉,因为法院对原告的诉请均予以了全额支持;而双方都提起上诉的案件有3件,分别是“梦幻西游”游戏案、“武侠 Q 传”游戏案和“英利”商标案 。从判决书载明的上诉理由看,该三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确定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均缺乏认同 。
例如,在“梦幻西游”游戏案中,网易公司主张以华多公司的全部侵权收入为判赔依据,诉请赔偿额为1亿元,但一审法院经对华多公司侵权获利合理估算,酌情确定赔偿额2000万元 。对此,网易公司上诉认为,“违法所得”应为侵权行为的直接收入,而非扣除侵权成本后的利润;根据侵权利润2000万元,再结合华多公司的侵权时间及利润率,可得出其实际侵权收入已超出网易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1亿元赔偿请求;涉案游戏为国内顶级的游戏品牌,而2016年《英雄联盟》游戏画面直播7年许可费约3亿美金,即1年许可费约3亿元人民币,在华多公司直播平台中,涉案游戏的直播热度、人气与《英雄联盟》相当,参考《英雄联盟》1年3亿元的直播授权费,再结合华多公司直播涉案游戏获利情况,网易公司提出1亿元的赔偿主张合理 。而华多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赔额过高,一审法院未考虑游戏画面在直播中的实际作用及直播对游戏本身的促进作用,直接将其推定的华多公司所有利润作为赔偿基础,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未考虑华多公司的合理成本开支,且计算赔偿时采用了华多公司关联方欢聚时代公司(YYINC.)所有业务的总体毛利率,不能反映出游戏直播业务的实际获利情况 。
(四)从二审审理情况看,6件上诉案件,尽管当事人对一审判赔额不服,但从判决书可见,一审在确定赔偿额时均进行了详细计算,并详释裁判依据和理由,二审对一审判赔额部分均予维持 。这说明,在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背景下,除非二审对侵权认定发生颠覆性改变,即由认定侵权改判为不侵权,一般情况下,对于一审通过精细计算确定的赔偿额,二审改判机率并不大 。例如,在“武侠 Q 传”游戏案中,一审认定被诉“武侠 Q 传”游戏不构成对《射雕英雄传》等四部作品改编权的侵犯,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二审认为构成对涉案作品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的侵犯,但在酌量考虑各种因素后,二审仍维持原判 。再如,在“小米”商标案中,一审法院以被告侵权获利并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计算出的赔偿额超出了小米公司诉请的5000万元赔偿额,故对小米公司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但二审中,法院经合理扣减并调整被告侵权获利基数后,如仍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则应予改判,考虑到小米商标的驰名度及被告的侵权恶意,二审决定改为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计算出的赔偿额仍超过小米公司的诉请,故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再如,在“格力”专利案中,尽管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参照同行企业集团公司的净利润率酌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净利润率的方法并不妥当”,而应当“采用营业利润而非净利润”计算侵权获利,但最终仍在综合考量诸多因素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4000万元赔偿额予以维持 。
(五)从围绕赔偿额的举证情况看,除“热血传奇”游戏案判决书未载明涉案证据情况,其他6个案件判决书都大致记载了当事人举证及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情况,尤其是原告举证及诉请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及依据较为详细,这说明,高判赔额的确定,有赖于权利人的积极举证,且权利人举证途径众多 。概括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