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全年刑事案件分析报告( 四 )


2.以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额
(1)在“武侠 Q 传”游戏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难以精确计算,涉案游戏的营业利润可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因合作运营武侠Q传,获得营业利润170236250元,即使乘以三被告未经许可无偿使用的涉案作品中的相关元素对武侠Q传营业利润的贡献率,亦远超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因此,本案应当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损害赔偿额;本案参照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市场三年的独家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许可费800万元的合理倍数来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对此,二审法院虽认为上述计算方法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直接据此确定赔偿数额欠妥,但就本案而言,上述许可费标准具有一定参照意义,同时结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火谷网、昆仑万维公司和昆仑乐享公司的主观过错、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明河社出版公司和完美世界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最终裁量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
(2)在“梦幻西游”游戏案中,法院认为,鉴于因侵权导致的网易公司的损失或者华多公司的获益均无直接的、充分的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参考对华多公司游戏直播业务获益的估算、对涉案游戏播放热度的估算以及对估算结果的进一步验证,以估算结果1893万元为基础,再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权利种类、华多公司持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以及网易公司的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华多公司的赔偿额 。
(3)在“花千骨”游戏案中,法院认为,蜗牛公司主张直接依据充值流水数值和收入利润率计算利润的主张并不准确;无法确切认定本案中两被告对外提供《花千骨》游戏作品之侵权获利;《苏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中显示了《太极熊猫》游戏自2015年7月以来净收入减少情况,但考虑到网络游戏上市后有其特定市场生命周期,无法认定收入减少数额均系《花千骨》游戏上市造成 。故本案并无确切证据认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以下事实因素,以估算侵权人违法所得方式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依照上述估算,两被告开发、运营《花千骨》游戏所获的利润已明显超过蜗牛公司主张赔偿数额,法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对于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300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金额支持 。”
(4)在“小米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网店商品的评论数可以作为认定商品交易量的参考依据;涉案23家店铺的销售额可以纳入本案侵权获利额的计算范围;参考格力公司、美的公司年度报告显示的小家电行业毛利率,以中间数33.35%作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利润率,依此计算出被告公司的侵权获利数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明显的恶意,情节极为恶劣,所造成的后果亦十分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故以侵权获利数为基数乘以三倍惩罚性赔偿,最终计算确定赔偿额 。
(5)在“格力”专利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奥克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侵权获利的账簿、资料,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其侵权获利,应承担举证妨碍责任 。法院在综合考虑线上销售额、线下销售额、利润率、专利贡献率以及侵权性质和主观恶意等因素基础上,“对原告索赔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判(由于原告所举主要为间接证据,故必然涉及合理推定)” 。同时,法院还认为,“在本案发生前,该被告曾因侵犯原告相同专利权被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方案,反而继续大量制造销售本案八个型号侵权产品,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对于这种不尊重在先判决、无视国家法律和他人权利的恶意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本院在确定判赔数额时将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
(6)在“英利 ”商标案中,法院认为,因博华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侵权产品利润的相关证据,致使无法查明博华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利润情况,依法应当按照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利润情况确定博华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当事人对于涉案货物的总货值金额16,597,803.59美元均无异议;综合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利润率为16%,从而计算出博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 。同时,二审判决认为:“天威公司、英利公司主张应考虑博华公司侵权恶意明显、后果严重等因素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但上述因素是法院在无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及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而本案中,能够查明博华公司侵权获利,因此,一审法院未再考虑上述因素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