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全年刑事案件分析报告( 三 )


1.原告积极收集证据 。原告自行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可以公开获取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第三方平台的统计数据、网上公开咨讯、平台被诉商品销售数据、销售商品评论数等,这些可以公开获取的信息,有助于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及相关利润率 。
2.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关键性证据,也成为确定赔偿额的主要证据来源 。在“花千骨”游戏案中,依据蜗牛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了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公司相关专用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清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清单,据此计算出双方的游戏总分成收入是231156634.2元,并以此作为计算被告侵权获利的基数 。
3.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供证据 。由于涉及侵权获利的证据主要掌握在被告手中,在3件案件中,原告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供可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财务帐册 。其中:(1)在“武侠 Q 传”游戏案中,一审法院曾责令昆仑万维公司提交财务账册,用以证明其相应的营运成本支出,但昆仑万维公司予以拒绝,法院即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推定其营运成本支出为零;(2)在“梦幻西游”游戏案中,一审法院责令华多公司提交其持有的直播获利部分财务账册资料,华多公司提交了2012年11月24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321个主播人员分成收入清单和YY游戏直播成本利润财务报表,但审计结论是,梦幻西游直播收入为5966735.43元,扣除成本费用,经营利润(损失)为-5183913.76元 。法院认为,此两项关于被告获益的结论,与法院根据华多公司关联方欢聚时代公司(YYINC.)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的2012~2014年财务年度报告所记载的信息、华多公司的“官方资讯”等证据,从多个角度计算并验证得出的华多公司游戏直播业务的获益结果存在很大差异,故法院不予采信;(3)在“格力”专利案中,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文书提交命令,责令奥克斯公司限期提交被诉产品获利的账簿、资料,同时为检验奥克斯公司提交数据的真实性,亦责百思特网令晶东公司限期提交其销售情况的账簿、资料 。两被告虽按时提交了统计表及明细,但统计的数据仅涉及四个型号被诉产品,销售范围仅限于华南部分区域,显然不符合法院文书命令要求 。而且,两被告均未提交统计数据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并以封存或公司内部规定为由明确拒绝提供,故对上述数据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奥维云网对被诉产品的统计数据和京东商城显示的被诉产品销售数据,以及格力公司、美的公司2016年度报告中显示的相关利润率,综合认定原告索赔4000万元合法有据,未超出合理范围 。
4.提交经济分析报告 。在“梦幻西游”游戏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都提交了经济分析报告 。二审法院认为,华多公司的“该经济分析报告的统计分析结论难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网易公司经济分析报告主要针对华多公司经济分析报告进行质疑,缺乏对被诉游戏直播行为与涉案游戏的实证分析 。但华多公司和网易公司提交的经济分析报告揭示了一个共识,即游戏直播对于游戏本身呈现促进效应还是替代效应是一个实证问题,需要在具体游戏的不同生命周期中进行实证研究 。”该案中,对于双方提供的经济分析报告,尽管法院都没有采信,但其进步意义在于,一是当事人已经有将经济分析报告引入诉讼的认知与实践;二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已明确记载经济分析报告的内容,并作出相应的认证意见 。这表明,在重大案件中引入经济分析报告,未来可期 。
(六)从法院确定赔偿额的方式看,在7个案件中,法院确定赔偿额的具体方式有两种,除“热血传奇”游戏案系通过酌定方式确定赔偿额,其他案件均系通过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额 。具体如下:
1. 以酌定方式确定赔偿额
在“热血传奇”游戏案中,法院认为:“娱美德公司、传奇IP以欣烁公司、欢游公司、恺英公司、盛和公司的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 。在上述公司未能提交涉案游戏具体营收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推定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主张的《王者传奇》手游流水收入等具有可参考性 。但考虑到游戏流水与实际获利无法直接等同,本院将结合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实际运营主体及运营情况、被告侵权使用的情况及方式、被告主观过错、持续时间、游戏业的一般盈利可能性、游戏受众认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至于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主张《王者传奇》、《原始传奇》、《贪玩蓝月》等实为同一款游戏,因欣烁公司、欢游公司、恺英公司、盛和公司对《王者传奇》持续运营并不持异议,故本院将在综合因素考量中一并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