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网上申报系统:http://permit.mee.gov.cn( 二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 。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
第十条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
核发机关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
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
第十一条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
(二)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
排污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